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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84.8.24第五五六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只經本局甄選(考評)合格不計任
何報酬,志願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者。其甄選資格由本局各業務
單位是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志願服務工作範疇:協助本局辦理作列各項服務
兒童福利服務。
青少年福利服務。
婦女福利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
殘障福利服務。
家庭福利服務。
其他協助有關社會福利業務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左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
不得無故缺席:
職前訓練:凡新進志供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

     以曠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五分之一者與以

     退訓其訓練合格者在本局指派人員之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定之服務工

     作,經實習、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服務證,服

     務期限一年。

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訓練等方式

     進行。

工作督導會議: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幹部會議:志工對幹部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證中,督導會議及幹部會議時數得並計於服

   務時數內。


〔五〕志工之出勤規定如左:
志工應依服務組別出(值)勤每週至少一次,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者,應事先請

   假。 值勤時應填寫工作紀錄表。
出勤時應填寫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送本局登錄。


〔六〕志工之福利如左: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長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得於暫停服務二年內申請回任,
唯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七十八小時者。
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一者;惟有特殊因素者另案辦理。
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暫停服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者。
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一〕志工之獎勵如左:
服務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值)勤時數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勤習獎: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達百分之九十,並無遲到早退之
情形者, 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績優獎:同時達到服務獎及勤習獎等二項獎勵標準者,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特別獎:其他特殊或優良事蹟殊堪獎勵者,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且依時出席幹部會議,積極推動團務者,
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榮譽獎:連續服務滿三年、五年、八年各發給獎章乙枚;
服務年滿十年發給銅質獎牌,服務滿十五年發給銀質獎牌,
服務滿二十年發給金質獎牌以面以玆獎勵


〔十二〕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志工或民間及學生社團擔任團體志工,
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出勤、訓練、福利等規定另行辦理;表現優
良者予公開頒獎表揚。


〔十三〕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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